两年前,四川省成都市的一名环卫工人在作业时撞坏一辆宝马车的车灯,宝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垫付修车费后诉至法院,要求环卫工人支付交通事故代偿款,获得法院支持。环卫工人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环卫工人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让其个人赔偿近3万元的修车款是否合理?诉讼卷宗中为什么没有出现环卫公司的名字?经过调查核实,检察官找到问题的答案后,经环卫工人、环卫公司、保险公司三方同意,通过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化解了纠纷。该案也因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入选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第二批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典型
案例
环卫车撞“宝马”引发诉讼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刘某未将车停放在规划停车位上,且未鸣笛示意,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案证据不能确定宝马车的左前灯是全部损坏还是仅灯罩损坏,维修厂直接采取对整个大灯全部更换的方式,导致维修价格过高,应当减少赔偿费用。
检察监督还原真相促成和解
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该案的诉讼卷宗,审查案件细节。“本来以为这只是一个不服法院裁判的‘小案’,详细询问后才发现,陈某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发生的事故,但诉讼卷宗中没有体现这一点,也没有出现他所在的环卫公司的名字。”通过一番调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环卫工人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环卫工作任务,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事后用人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本案实际上应由环卫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环卫工人也不容易,如果再走诉讼程序,你们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保险公司经过检察官的劝说,充分认识到如果走抗诉程序或申请执行可能耗费大量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态度有所松动。2022年2月21日,经过多次沟通,各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主动降低赔偿款金额至2.34万元,环卫公司也表示自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在其过错范围内适当赔偿2000元,并即时履行完毕。各方均对和解结果感到满意,这起纠纷最终得以顺利解决。次日,陈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锦江区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以案促改助力社会治理
在先后走访交通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查阅行政执法部门关于环卫车辆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辖区内无号牌环卫作业车辆违规违章行驶问题,以及听取环卫车辆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对策建议后,锦江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向案涉环卫公司、交通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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