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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等案上门”到主动“找情报” 江苏检察机关做强做实民行监督
时间:2018-03-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源:法制日报 

  

  

  

  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通过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找情报”,有效拓展监督信息渠道,将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问题、利益相关人虚假诉讼作为两大重点,推动检察监督工作改革创新。 

  

  

  2014年至2017年,扬州检察机关受理103件虚假诉讼线索,立案查办84件,发出检察建议62件,法院采纳55件;提出、提请抗诉19件,法院改判12件,裁定重审7件;移送职务犯罪、普通刑事犯罪线索32件,目前已有1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惩处与解决执行难并重

  

  

  

  扬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茆小松对记者说:“要将民行检察监督做强做实,必须将被动等案上门,转变为积极主动出击,寻找各种监督线索。” 

  

  

  

  据介绍,仅2017年,扬州检察机关就受理民行执行监督线索185件。检察机关与法院建立联络机制,即分管领导直接对话、对应部门紧密协作、承办人直接沟通,及时发现执行问题。此外,通过梳理研判近年法院执行案件,查找怠于执行、执行款积压、执行程序违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不规范、不注重当事人知情权保障等突出问题,有效拓展了情报信息渠道。 

  

  

  “让执行活动更规范,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检法两院的共同目标。”在茆小松的建议下,扬州市检察院把争取法院的理解与支持作为执行监督工作基础,在监督法院依法执行的同时,注重与法院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一般的执行问题,大多在与法院充分沟通后,采用较易接受的检察建议形式,督促其改错纠正。2016年开展的执行款清理集中监督活动,所发检察建议均得到法院配合,最终督促清理执行暂存款3.16亿元。 

  

  

  

  

果断依法严惩虚假诉讼

  

  

  

  2018年1月8日,陈某等14人向江都区法院起诉江苏正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江都区检察院民行科专项监督农民工讨薪问题时,发现此案存在诸多疑点。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说,作为证据使用的欠员工工资表虽有单位盖章和员工签字,但不同员工所欠工资的时间跨度和工资数额却相对规整,14人的工资总额达270余万元,疑点重重。在与法院进行沟通中检察官得知,诉讼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江都区检察院立即发函建议法院暂缓出具调解书。 

  

  

  随后,江都区检察院启动调查程序,掌握了工资表系伪造、陈某系正大公司原董事长、工资表中绝大多数人员从未在公司上班且相当一部分人系陈某亲属的证据和事实,综合上述证据,确认此系列案件是正大公司为逃避债务而伪造的虚假诉讼。经江都区检察院函告和移送线索,2月28日,江都区法院对正大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3月14日,江都区公安局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陈某等人立案侦查。 

  

  

  “虚假诉讼线索,既要通过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侦监、公诉等部门的信息互通,从自身办理案件中发现;也要从以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当事人串通以虚假诉讼参与执行款分配等问题中挖掘。”茆小松说,利用控申接待、下访巡访等机会以及检察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传播渠道,宣讲监督职能,引导群众主动控告和举报,在全市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信访局等单位设立联络员,及时受理群众反映,也是拓展虚假诉讼情报的有效渠道。 

  

  

  2017年年初,经扬州市检察院积极争取,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被列入扬州市委政法委牵头领导的重要工作。5月,扬州市委政法委以及扬州市公检法司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意见》,确立“政法委指导、检察主导、分工协作”的工作原则。 

  

  

  

  

出台办案指导监督不跑偏

  

  

  

  找准穴位才能有效发力。面对法院执行工作环节复杂、涉及法律条文较多、检察监督难寻突破口的状况,扬州市检察院认真梳理最高法关于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写《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汇编》,供全市民行检察干警研读学习并指导办案。 

  

  

  虚假诉讼监督是检察工作的新领域,尚无可操作的统一规范。如何让这项监督发力不跑偏?扬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戴飞介绍说,2017年10月,该院出台虚假诉讼监督办案指引(试行),明确全流程的办案指导。在最为关键的调查核实环节,对查核主体、查核内容、查核审批、查核手段等提出具体要求。 

  

  

  这份指引如同“指南针”,让全市检察机关的虚假诉讼监督箭发有的、支支中靶。其间,扬州市、广陵区两级检察院联手协作,一举查明扬州广济医院股东为逃避合法债务,授意他人持伪造证据向法院起诉骗取4份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参与分配医院财产6000余万元的虚假诉讼案件。 

  

  

  

  (文字:丁国锋 梅静 任晓 编辑: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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