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办案质效,屯留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请示。经批准立案后,该院依法在正义网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规定,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至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办理。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接收案件后,积极联系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涉案的野生鲤鱼进行价值认定,并多次就修复涉案水域生态环境方式、增值放流鱼种及鱼苗数量的确定等方面进行沟通。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违法行为人违法成本及违法后果、责任承担等情况,多次对王某某等2人释法说理和宣传教育,王某某等2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主动认错,并愿意积极承担修复等责任。
最终,在长治市两级检察机关和长治市、屯留区两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当地乡镇、村委及周边百姓的见证下,王某某等2人购买的近千尾鱼苗被顺利投放至屯留区绛河流域内,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来修复涉案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